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找哪个机关处理呢?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详情请看下文深圳律师小编介绍。
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街道报案或则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管辖,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无争议的怎么处理?
哪些人有交通事故诉讼被告资格?
本栏目: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遇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