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时,当事人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而如何评估这类财产损失,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深圳律师就以这一案例,具体讲述发生相似侵权事故该怎么办。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价机构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总之,在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事件的认定是对最终损失赔偿的关键,具体的法律问题都有其独特性。应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处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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