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紧急情况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那么关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上有没有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现在深圳律师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问题,如申请书怎么书写?在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么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深圳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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