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调解,那么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是怎么计算的?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怎么计算的?现在深圳律师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分析上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伤残的,自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伤残的,自伤残评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超过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达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制作的:
没有超过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没有直接起诉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调解、没有申请调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学习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如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请具体联系我们深圳律师,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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