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允许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的。这样有利于快速解决交通事故,同时也能减轻司法程序的负担。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够进行调解,那么2015年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包括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分几种
1、公安机关的调解
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的调解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问题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法院对案件性质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起诉前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其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民法学理论观点讲,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就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调解而言,虽然协议是中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持达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一致认可,因而协议的形成并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对调解协议,虽然行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诉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诉的,法院应对调解协议加以审查。提出翻悔一方应提供证据,除非其能够证明调解协议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显示公平,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而经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外,法院应确认原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
通常我们说的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是指交警部门的调解,因此很多人容易忽略法院也是能够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的。小编在上文中同样也为大家介绍了法院进行调解的相关知识。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方面的知识,请您到深圳律师网站进行了解。
2015最新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2015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2015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本栏目:深圳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