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选择调解,对于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除了有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还应该有哪些内容?现在深圳律师的小编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含的内容: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调解的期限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过程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含的内容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当然,如果交通事故不愿意调解,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诉讼解决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请联系我们深圳律师的专业律师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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