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既可以是在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诉中申请。一般我们将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这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对被保全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接下来,深圳律师小编告诉你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哪些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 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 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律赋予了被保全人一次复议的机会,但是在复议期间也是不会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更多财产保全方面的法律知识,请你到深圳律师网站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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