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顾名思义就是指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并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逃逸等导致受害人身体伤害更加严重或者死亡的行为,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吧。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但以下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
1、交通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潜逃的;
2、交通肇事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3、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4、交通肇事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的;
5、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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