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租车逐渐成为了一个很时髦的词,租车的人越来越多,租车的热度在提升,这个话题越来越受人关注。租车出了事故,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我来承担吗?还是说租车公司会帮助我来共同分担。下面就由深圳律师小编运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为读者进行一个深度的剖析。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8日,市民王某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单”,从该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租期为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独立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责任。2013年5月3日22时25分,王某驾驶该车沿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由东向西行驶,恰遇沈某在榆关道与雁门路交口西侧人行横道中心等待通过,王某驾车从沈某身体左侧通过时,汽车左前部及左侧后视镜与沈某身体接触,致沈某当即倒地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当天,沈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骨挫伤,左外侧半月板前外损伤,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左股骨内、外侧髁及左胫骨近端骨挫伤,头外伤后反应。沈某为此住院治疗105天,其间还施行了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院后,沈某为挽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20余万元,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王某及上述汽车租赁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应计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26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原告剩余合理损失9.8万余元应由被告王某进行赔偿,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故应予折抵。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7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共计4.3万余元。
沈某应得赔偿=17万+4.3万(肇事司机已付5万元)=21.3元。
【365律师解析】
担责判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担负是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判定。因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行为,所以不负担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车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提醒租车客户在租车时一定要核定车辆保险公司情况,如果租车公司为车辆购买的保险过低,请慎重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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