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财产损失是什么呢,为什么无责任的一方要先行赔偿全责的一方呢,然后再由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呢?深圳律师小编通过以下案例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前天早上被人追尾,在红灯转绿灯正要启动的时候,突然被后面的车在我们的车屁股上亲了一下。立即下车查看,我们的车子还好后面背了个备胎,同时还装了防撞杆,所以只是后防撞杆松动,备胎外壳油漆刮花,本想“私了”算了,对方赔个50、100的,我们去把油漆补一下就好了。可对方车主虽然一下车就说对不起,但就是不肯做出任何赔偿,对方联系了他的公司后,就一个劲地叫我们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无奈之下找来交警,出了认定书,对方全责。然后联系保险公司,结果居然因为我们保了,我们要先赔他400元,我们的对方的保险公司再另行赔偿。
在交强险条款中,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前面2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机动车拥有者占有了更多的路权,同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尊重。可是第三点无责任财产赔偿,就不知道是在维护谁的利益了。无责任的一方却要赔钱,要为了全责一方找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办理一系列手续。全责的一方还理直气壮地等着你赔他400元钱。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任的一方在事故发生之后要先为有责任的一方给付赔偿,这是一个什么到道理?如此一来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又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呢?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师交通事故的其他相关内容,请登录深圳律师官方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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