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其中关于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 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深圳律师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参考。
交通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
如何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本栏目: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