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对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程度进行的科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什么时候做合适呢?深圳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做,同时不同情况也要不同对待,相信通过上述内容,你能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间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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