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会部分依据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而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上的、生理上的和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各种能力不同的丧失程度。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原则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我们不仅仅应该对它的鉴定原则有所了解,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依据,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也应该有所了解才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内容,请登录深圳律师官方网站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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