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交通事故当中都需要专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残等级做出一个比较权威的评定,然后再据此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伤者进行一个合理的赔偿。究竟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评定的?本文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具体介绍。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在办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候,受伤者需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评定,否则的话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同时,要是对评定的结果有所怀疑或表示不服的话,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进行重新评定。而重新申请评定需要怎样的材料,你可以到深圳律师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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