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环节,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就不一样。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出,是法庭认定赔偿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那么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什么时候做呢?深圳律师小编为你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以上是深圳律师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治疗终结之后才会做,治疗终结就要根据临床认定为准。如若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我们深圳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诉讼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审理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赔偿时间限制规定
本栏目: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
下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