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机动车一方,仅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或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仅确定了责任主体,而多数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也不一定一致,导致赔偿主体与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常见情形列举如下: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或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上货物押运人员、经驾驶员或所有人同意的无偿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运人、其他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一般有偷开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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