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证据,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怎么做?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且在十天内作出认定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据了解,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怎么重新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需要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颇有微词,阳奉阴违。采取各种消极的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来说具有执行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服从。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并根据重新调查的结果和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复核意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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