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啊,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有哪些?深圳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交通事故怎么重新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需要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颇有微词,阳奉阴违。采取各种消极的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来说具有执行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服从。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并根据重新调查的结果和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复核意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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