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事故双方往往都比较关心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做出。关于这点,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二、不服救济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是自现场调查之日起的10日内,如果存在逃逸情况的话作出责任认定书的时间还是10日,但起算时间是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所以说,不同情况下作出责任认定书的期限都是不一样的。深圳律师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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