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哭天抢地,等反应过来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报警或者保护现场的时机,从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到底应该做哪些事呢?请看深圳律师小编为您总结的以下内容。
一、新交法规定: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处理机关(除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外),赔偿的问题交由法院解决。所以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证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千万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注意现场的保护,以便证据的收集,方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想了解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其他法律知识,请登录深圳律师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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