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交警可能会对涉事车辆进行一定的扣留,待事故处理的差不多或者处理完毕后,才会将车辆返还给所有人。那么这个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是多久呢?深圳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 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10日(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中扣留车辆的时限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只扣留10日,而有的则会扣留40日。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深圳律师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车祸后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驾照扣留的期限是多久
被认定侵权的扣留货物的没收及其处理
本栏目: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下一篇:交通事故如何私了解决